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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