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