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盈受刑人劉文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102年度執字第3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陳盈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即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
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
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④在監在押紀錄表。
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等件。又本院依職權調閱受刑人之:
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②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51號判決。
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1號確定判決。
等在卷可稽。再受刑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永康分局拘提後,因行方不明,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2年9月23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囑託)查訪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2年9月25日第000
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囑託)查訪表等附卷可憑。是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