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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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96號聲請人太登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順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上海商業儲蓄│上海商業儲蓄│105年7月1日│76,000元│0000000│││銀行世貿分行│銀行世貿分行││││││ 古桂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