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昱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昱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7月5次│有期徒刑1年9月││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08年2月24日│││││2.108年2月27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8日│3.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11日││││4.108年3月7日│││││5.108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86號│第2855號等│第2855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668號│108年度訴字第764號│108年度訴字第7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12月26日│108年12月2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668號│108年度訴字第764號│108年度訴字第764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7日│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