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132號聲請人黃 兆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黃」兆麒或「黄」兆麒?並提出釋明文件(例如:身份證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JA0000000號)之正確票面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