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代 理 人  槐漢傑
相 對 人  林祐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7公里500公尺處
,該處係位在基隆市七堵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及所附肇事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