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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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廖書緯
花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廖書緯之債權人,相對人廖
書緯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及利息債權,為避免其所有之
新北市○里區○○段○○○○號土地及同段470建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竟將系爭不動產以
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於相對人花琪名下,顯係以移轉不動產
之方式規避聲請人之追索,相對人間之買賣關係是否真實並
非無疑,爰依民法第87條第1項、第113條、第242條、第
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於相對人廖書緯名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契約及
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請求回
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另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
為之處分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
,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性質上均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
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