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十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王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