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原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複代理人 朱庭儀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被告 曾世偉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秘密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項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