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37號
參加人 許淑姿 被上訴人 李家成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李明珠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則聲請駁回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參加人、被上訴人繳納,茲命參加人、被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