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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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代理人 唐藹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鄭順興 、 方正國 (支付命令聲請狀誤繕為 方國正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玖拾柒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柒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B書記官呂烱昆※代理人唐藹玲應補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