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8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八七四號
聲請人宜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二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目玉食品有限公司│大安商業銀行忠孝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柒仟陸佰陸拾元│AC二五八六二三│六個│││ 盧玫宏 │行│││九│月│├─┼─────────┼─────────┼───────────┼────────┼────────┼──┤│2│目玉食品有限公司│大安商業銀行忠孝分│0十0年一月三十日│柒仟陸佰捌拾元│AC二五八六二四│七個│││盧玫宏│行│││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