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 蘇玉瓊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文~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八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秋琴台北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壹拾叁萬柒仟元│HY二四九七二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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