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福全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