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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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 何偉真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享能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