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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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71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上訴第三審之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77萬8,857元,未逾150萬元,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上訴人竟對於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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