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112年度附民字第46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473號112年度附民字第474號原告 王冠中
李言泰
林雋軒 張書逢 被告 陳明彥
(現於法務部○○○○○○○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陳明彥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0號),經原告王冠中(11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李言泰(112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告林雋軒(112年度附民字第473號)、原告張書逢(112年度附民字第474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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