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營毒偵字第三三九號、九十六年度營毒偵字第四0、七一二、一四四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上職議字第二一三四號維持緩起訴處分之處分書,及被告自承扣案注射針筒一支為其所有,供施打海洛因之用等語,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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