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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