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裁定定期命預繳郵資送達費用新台幣2000元,該裁定於97年12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逾期迄今未預納。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