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4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啟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啟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叁拾貳包(含包裝袋叁拾貳只,純質淨重共陸拾點陸零捌公克)、鐵製檳榔盒壹只,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柯啟俊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俾供自己施用之犯意,於民國102年8月8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文衡路口,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2萬4,000元之代價,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
102年8月16日1時50分許,為警在高雄市○○區○○路與建工路口臨檢盤查,主動交付以鐵製檳榔盒盛裝之前揭施用剩餘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2包(含袋毛重共87.4公克,檢驗前後淨重、總純質淨重詳如附表所示)並經警查扣,且於警詢時主動向員警坦承其持有毒品之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啟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附表所示之32包愷他命及鐵製檳榔盒1只扣案,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32包愷他命毒品成分業經鑑明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9月16日高市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局保安警察大隊迅雷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照片4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結晶3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共計82.254公克,驗後淨重共計81.545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
60.608公克),有該醫院102年9月16日高市000000000
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足認係屬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訛,且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數量標準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另被告於警方盤檢時,主動交付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扣案物,並自願接受裁判,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被告102年8月16日警詢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經核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且持有數量非微,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所持有毒品係為供自己施用;復考量其前並無任何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兼衡其自述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毀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毀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故前開扣得之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刑事處分。惟被告本件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扣案用以包裝愷他命之包裝袋3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就包裝愷他命之包裝袋32只,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扣案之鐵製檳榔盒1只,其用途係盛裝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為被告所有,乃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轉碼編號│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檢驗前總││││(公克)│(公克)│純質淨重││││││(公克)│├──┼─────┼─────┼─────┼────┤│1│B00000000│2.535│2.515│1.606│├──┼─────┼─────┼─────┼────┤│2│B00000000│2.483│2.464│1.862│├──┼─────┼─────┼─────┼────┤│3│B00000000│2.539│2.519│1.868│├──┼─────┼─────┼─────┼────┤│4│B00000000│2.438│2.418│1.671│├──┼─────┼─────┼─────┼────┤│5│B00000000│2.675│2.650│2.024│├──┼─────┼─────┼─────┼────┤│6│B00000000│2.573│2.552│2.001│├──┼─────┼─────┼─────┼────┤│7│B00000000│2.548│2.524│1.790│├──┼─────┼─────┼─────┼────┤│8│B00000000│2.545│2.523│1.977│├──┼─────┼─────┼─────┼────┤│9│B00000000│2.495│2.476│1.895│├──┼─────┼─────┼─────┼────┤│10│B00000000│2.538│2.518│1.796│├──┼─────┼─────┼─────┼────┤│11│B00000000│2.589│2.568│1.940│├──┼─────┼─────┼─────┼────┤│12│B00000000│2.569│2.545│1.949│├──┼─────┼─────┼─────┼────┤│13│B00000000│2.618│2.593│2.045│├──┼─────┼─────┼─────┼────┤│14│B00000000│2.587│2.565│1.990│├──┼─────┼─────┼─────┼────┤│15│B00000000│2.564│2.539│1.912│├──┼─────┼─────┼─────┼────┤│16│B00000000│2.533│2.509│1.978│├──┼─────┼─────┼─────┼────┤│17│B00000000│2.529│2.507│1.999│├──┼─────┼─────┼─────┼────┤│18│B00000000│2.540│2.520│1.739│├──┼─────┼─────┼─────┼────┤│19│B00000000│2.565│2.539│1.939│├──┼─────┼─────┼─────┼────┤│20│B00000000│2.578│2.558│1.866│├──┼─────┼─────┼─────┼────┤│21│B00000000│2.553│2.530│1.701│├──┼─────┼─────┼─────┼────┤│22│B00000000│2.609│2.585│1.716│├──┼─────┼─────┼─────┼────┤│23│B00000000│2.588│2.565│1.800│├──┼─────┼─────┼─────┼────┤│24│B00000000│2.528│2.508│1.882│├──┼─────┼─────┼─────┼────┤│25│B00000000│2.657│2.637│1.891│├──┼─────┼─────┼─────┼────┤│26│B00000000│2.641│2.623│1.968│├──┼─────┼─────┼─────┼────┤│27│B00000000│2.593│2.570│1.907│├──┼─────┼─────┼─────┼────┤│28│B00000000│2.607│2.579│1.966│├──┼─────┼─────┼─────┼────┤│29│B00000000│2.617│2.592│1.977│├──┼─────┼─────┼─────┼────┤│30│B00000000│2.593│2.572│1.960│├──┼─────┼─────┼─────┼────┤│31│B00000000│2.606│2.586│2.193│├──┼─────┼─────┼─────┼────┤│32│B00000000│2.621│2.596│1.800│├──┴─────┼─────┼─────┼────┤│總計│82.254│81.545│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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