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 葉紋雅 訴訟代理人 林正和 律師被告 葉旻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84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欣恩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