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錦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錦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錦輝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鍾錦輝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審核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各有期徒刑之合併刑期,各罰金中之最多額、各罰金之合併金額,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1萬5000元,│金新臺幣4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07日│106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速偵│桃園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4902號│字第576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106年度桃原交簡字第5│││事實審││51號│18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08日│107年01月1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106年度桃原交簡字第5│││判決││51號│18號│││├────┼──────────┼──────────┼──────────┤││判決│107年01月10日│107年02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31號│第3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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