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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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豐英妹 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豐英妹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是債務人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除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尚應斟酌其不免責事由之情節等,以為准駁與否之判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而聲請清算,經鈞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伊名下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由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止並告確定,復經鈞院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裁定不免責在案。茲因伊於裁定不免責後,對各普通債權人清償額均達20%以上,爰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債務人前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67
號裁定自民國99年2月1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聲請人名下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2月22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並告確定,復因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情形,經本院於100年5月25日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裁定不免責,並於100年6月22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卷宗查明無訛。
㈡再查,債務人主張其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按債權比例清償
全體債權人,且各債權人已收受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數額乙節,業據其提出相關匯款單據或清償證明在卷為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卷證二所示),復經本院函請各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自承對債務人已無債權存在而無從表示意見,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同意債務人免責外,其餘債權人均未爭執債務人主張已清償各該數額之事實,僅陳明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或陳述其他意見,而本件普通債權人既已分別受償如附表所示之各數額,顯已符合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計算之債權額20%,合於免責之基本要件。
㈢復斟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權達二成以上,此際債權人之權益
既已受相當程度之保障,應賦予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之機會,雖債務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衡量免責之與否之適切性,而非當然予以免責,惟因本件普通債權人受償成數已相當高,不予免責之根據較為薄弱,故從謀求消費者經濟上生活更生之立法目的而言,應為合目的性之解釋,宜予免責。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主張:債務人尚未全部清償對其所負債務102,139元,迄今僅受償26,000元,仍未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裁定免責之要件而不應予以免責云云,並非可採。至於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等聲請本院仍應再詳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第4款、第8款不免責之事由云云,惟此乃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依消債條例規定裁定是否免責時所應審酌之事項,與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責之認定無關,故此部分之主張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債權,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復本院斟酌債務人亦無何明顯不適當之情狀,故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是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應受償金額│已受償金額│├──┼─────────┼─────┼─────┼─────┼─────┤│1│匯豐銀行│178,072│6.14%│35,614│45,000│├──┼─────────┼─────┼─────┼─────┼─────┤│2│土地銀行│553,938│19.1%│110,788│117,000│├──┼─────────┼─────┼─────┼─────┼─────┤│3│台新銀行│595,493│20.53%│119,099│已無債權│├──┼─────────┼─────┼─────┼─────┼─────┤│4│台北富邦銀行│385,110│13.28%│77,022│81,000│├──┼─────────┼─────┼─────┼─────┼─────┤│5│國泰世華銀行│84,856│2.93%│16,971│22,000│├──┼─────────┼─────┼─────┼─────┼─────┤│6│陽信銀行│280,215│9.66%│56,043│59,000│├──┼─────────┼─────┼─────┼─────┼─────┤│7│華南銀行│151,555│5.22%│30,311│38,000│├──┼─────────┼─────┼─────┼─────┼─────┤│8│安泰銀行│141,995│4.89%│28,399│36,000│├──┼─────────┼─────┼─────┼─────┼─────┤│9│遠東銀行│212,229│7.32%│42,446│54,000│├──┼─────────┼─────┼─────┼─────┼─────┤│10│中信銀行│102,139│3.52%│20,428│26,000│├──┼─────────┼─────┼─────┼─────┼─────┤│11│合庫金庫銀行│77,817│2.68%│15,563│20,000│├──┼─────────┼─────┼─────┼─────┼─────┤│12│第一金融資產公司│137,478│4.74%│27,496│32,000│││(受讓自荷蘭銀行)│││││├──┴─────────┼─────┼─────┼─────┼─────┤│合計│2,900,897│100%│580,18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