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4號抗告人即被告 吳麟造
吳煥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魏素丹 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2年8月26日本院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則駁回抗告(另查相對人魏素丹於第一審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6,542元,有101年度斗補字第50號卷宗第41頁及背面可稽,並非抗告人所述新台幣1,000元,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