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5號
調解筆錄原告順通拖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郁原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鄭淵青 被告 吳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5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81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上午10時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鄭淵青被告吳天佑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鄭淵青被告吳天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等共新台幣(下同)参萬伍仟元,被告吳天佑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0日前給付原告二人貳萬伍仟元,於103年5月20日給付原告二人壹萬元,被告於10
3年3月28日當庭在本院協商室㈡向原告道歉,且已執行完畢,原告順通拖吊有限公司代表人簡郁原、鄭淵青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19號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鄭淵青被告吳天佑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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