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6號
調解筆錄原告 楊麗雪 被告 張雅琁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6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82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楊麗雪被告張雅琁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楊麗雪被告張雅琁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柒仟捌佰零伍元,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0日給付原告柒仟捌佰零伍元,餘額玖萬元,被告於103年5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各給付原告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同意若未按時依約履行,再加付原告壹萬元違約金,被告將上開款項匯入原告指定陽信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
楊麗雪帳戶內,原告同意宥恕被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追究,請法官從輕量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楊麗雪被告張雅琁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