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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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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