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6號10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劉昀誠
楊貝芮 被告 李宗憲
陳雅琪 黃宇君 吳秀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原易字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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