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原告 彭秀坤
戴嬌蘭 呂美珍 鍾國豐 鍾曾秋香 呂林素秋 呂黃玉 陳雪雲 曾美月 鞏瀛媞 邱金平 簡美玲 黃徐春梅 徐禧廷 徐智廷 原告兼上15送達代收人 鍾贊雄 被告 張優邦
黃志遠 宋桂英 (原名 宋姿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3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謝志偉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