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穎婕 (原名 曾凱婕 、 曾秀敏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任職於房仲公司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二、請陳報民國106年6月起至107年10月止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工作證明、每月薪資證明或切結書(關於聲請人之更生前二年即106年6月起至108年5月止收入情形,聲請人於聲請狀僅提出107年11月起至108年5月止之資料)。
三、請提出自106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