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佩瑜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長鵬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99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