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9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李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815元,及其中新臺幣127,676元自民
國9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144,585元,及其中新臺幣127,676元自民國
9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將聲明變更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585元,及其中新臺幣127,676元自
民國9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
息。」並經記明筆錄在卷,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6日向原債權人美
國運通銀行(業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信用貸款,約定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9.99%計算利息,
如有2次以上遲延記錄者,其調整為週年利率19.95%計算利
息,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為止。詎被告借得款項後,自94年
5月12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至94年9月30日止尚欠本金12
7676元、期前利息及滯納金11909元(合計為139585元)及
前開本金94年10月1日起如聲明所示之利息,因渣打銀行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通知被告,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139,585元,及其中新臺幣127,676元自民國94年10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欠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
款申請書、貸款還款明細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經濟部97年8月1日經授商字第09701191350號函、公司變
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影本為證,堪
信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之本金127676元及期前利息7939元(參
見貸款還款明細表所載),及前開本金自94年10月1日起算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堪信屬實。惟就原告請求違約金
部分:
1.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
2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
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又違約
金之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1612號判例同此意旨)。故
如衡量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
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
益等因素,而認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依
逕職權酌減之,無待債務人抗辯。又貸款違約金之收取方式
應合理反映因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並考量衡平原則。
2.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違約金3940元(參見貸款還款明細表所列二筆滯納金1947元
及1993元,合計為3940元)部分,本院認依貸款申請書(本
院卷第17頁)固有約定原告得收取違約金即滯納金,然原告
就本金部分自94年間起已按年息19.95%收取長期利息,已相
當接近法定最高利率20%,本件違約金自應予以酌減,爰依
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約金為200元為限,逾此數額之違約
金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35,815元(即本金127676元,加計期前利息7939元,再
加計違約金200元之總合),及本金127,676元自民國94年10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百分之9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
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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