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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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七八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四十萬五千三百九十八元,及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丁○○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向原告借款二百四十五萬元,並簽約放款借據,借款期限為二十年,自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一0七年三月六日止,於借用後前二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三年起分二一六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六日攤還本息。第三條復約定本借款年息前二年按年率百分之八‧四二五優惠計息,第三年起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二五計息,上開二種利率係按訂約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另加碼百分之0‧八二五及百分之一‧三二五訂定,並於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後第一個應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約定加碼年率百分之0‧八二五及百分之一‧三二五計息。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還本息時,應給付遲延利息、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二百四十萬五千三百九十八元及前述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第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利率變動資料表一件、臺灣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數查詢單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向原告借款二百四十五萬元,並簽約放款借據,借款期限為二十年,自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一0七年三月六日止,於借用後前二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三年起分二一六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六日攤還本息,第三條復約定本借款年息前二年按年率百分之八‧四二五優惠計息,第三年起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二五計息,上開二種利率係按訂約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另加碼百分之0‧八二五及百分之一‧三二五訂定,並於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後第一個應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約定加碼年率百分之0‧八二五及百分之一‧三二五計息,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還本息時,應給付遲延利息、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二百四十萬五千三百九十八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一件、利率變動資料表一件、臺灣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數查詢單影本一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依放款借據第三條規定:「本借款按年率八‧九二%計息,上開利率係按訂約時貴行基本放款利率另加碼年率一‧三二五%訂定,並於貴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後之第一個應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一‧三二五%計息(第一項)。前項之貴行基本放款利率於訂約後如有調整,借用人同意由貴行於營業場所公告其內容,並受其拘束(第二項)。本借款利息自訂借日起二年內按年率八‧四二五%優惠機動計息,上開利率係按訂約時貴行基本放款利率另加碼年率0‧八二五%訂定,並於貴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後之第一個月應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優惠加碼年率0‧八二五%計息,優惠期滿後即恢復按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利率計息(第三項)。」,而依放款借據第四條規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則本件被告僅繳付本息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止,自九十年一月六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交本息,且餘本金二百四十萬五千三百九十八元未清償,故依上開約定,可知原告除請求被告給付二百四十萬五千三百九十八元之本金外,就遲延利息部分,其利率仍應依照契約所約定之借款利率(即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0‧八二五)機動調整之,而依卷附原告所提之利率變動資料表所載,可知其相關之利率變動日所調整之利率為「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百分之七‧二00;九十年二月五日百分之七‧一00;九十年三月七日百分之七‧0八0;九十年四月二日百分之七‧0六0;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百分之七‧0四0;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百分之七‧0二0;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百分之七‧0一0;九十年七月十七日百分之七‧00二;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百分之六‧九九0;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百分之六‧九四0;九十年十月五日百分之六‧九二0;九十年十一月九日百分之六‧七九0;九十一年一月二日百分之六‧七二五」,再依約定加碼年率百分之0‧八二五計算後,可知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已逾二年之優惠期)起,於每月應繳本息日之計息利率應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百分之八‧五二五;九十年一月六日百分之八‧五二五;九十年二月六日百分之八‧四二五;九十年三月六日百分之八‧四二五;九十年四月六日百分之八‧三八五;九十年五月六日百分之八‧三四五;九十年六月六日百分之八‧三三五;九十年七月六日百分之八‧三三五;九十年八月六日百分之八‧三二七;九十年九月六日百分之八‧三一五;九十年十月六日百分之八‧二四五;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百分之八‧二四五;九十年十二月六日百分之八‧一一五;九十一年一月六日百分之八‧0五0;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百分之八‧0五0」,並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違約金。今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二百四十萬五千三百九十八元之本金,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本無不可,然其請求一律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二五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因被告自九十年二月六日起所應負擔之利率已低於百分之八‧五二五,亦即被告就本件借款所應負擔之利息及違約金利率,應如附表所示,而非百分之八‧五二五,故原告所請求計算利息之利率,在附表所示之範圍內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二百四十萬五千三百九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其餘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
┌─────┬──────────────┬──────────────┐│借款餘額│利息│違約金│├─────┼──────────────┼──────────────┤│二百四十萬│㈠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九│㈠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起至九十年││五千三百九│十年一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三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八元│百分之八‧五二五計算。│0‧八四二五計算。│││㈡自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九十年│㈡自九十年三月六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四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四二五計算。│之0‧八三八五計算。│││㈢自九十年三月六日起至九十年│㈢自九十年四月六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三八五計算。│之0‧八三四五計算。│││㈣自九十年四月六日起至九十年│㈣自九十年五月六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七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三四五計算。│之0‧八三三五計算。│││㈤自九十年五月六日起至九十年│㈤於九十年七月六日按週年利率│││七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百分之0‧八三二七計算。│││之八‧三三五計算。│㈥自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九十年│││㈥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八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六五四計算。│││之八‧三二七計算。│㈦自九十年八月六日起至九十年│││㈦自九十年八月六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九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六三計算。│││之八‧三一五計算。│㈧自九十年九月六日起至九十年│││㈧自九十年九月六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十一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四九計算。│││分之八‧二四五計算。│㈨自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九十│││㈨自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年十二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二三計算。│││百分之八‧一一五計算。│㈩自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㈩自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六一0計算。│││0五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