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四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二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萬通銀行儲蓄部張│萬通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壹萬玖仟元│CG九六一七九七││││ 文雄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