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瀚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瀚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志瀚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犯罪,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因而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侵占│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0日後至同│103年3月1日│103年3月1日│││年9月間之某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第2286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0、61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72、│同左│同左││實││273號、103年度交訴││││││字第23號││││審├────┼──────────┼──────────┼──────────┤││判決│103年5月30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72、│同左│同左││判││273號、103年度交訴││││││字第23號││││決├────┼──────────┼──────────┼──────────┤││判決確│103年6月30日│同左│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同左│同左│││助字第57號(編號1至│││││14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7、18日間│103年3月18日│103年2月18日│││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同左│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41號、103年度││第12686、13212、1366│││偵字第2657號││2、14129、14330、21│││││80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120、1121、1122│││││、1123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94號│同左│103年度易字第2269、││││││2399號││實├────┼──────────┼──────────┼──────────┤│審│判決│103年8月27日│同左│103年11月26日│││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94號│同左│103年度易字第2269、││判││││2399號││決├────┼──────────┼──────────┼──────────┤││判決確│103年11月20日│同左│103年12月2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同左│同左│││助字第57號(編號1至│││││14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共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共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設備竊盜│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6日│103年2月28日│103年3月1日││││││├──────┼──────────┼──────────┼──────────┤│偵查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第12686、13212、1366│││││2、14129、14330、21│││││80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120、1121、1122│││││、1123號│││├─┬────┼──────────┼──────────┼──────────┤│最│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69、│同左│同左││││2399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26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69、│同左│同左││判││2399號││││決├────┼──────────┼──────────┼──────────┤││判決確│103年12月25日│同左│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同左│同左│││助字第57號(編號1至│││││14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誤載為8月)│誤載為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1日││││││├──────┼──────────┼──────────┼──────────┤│偵查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第12686、13212、1366│││││2、14129、14330、21│││││80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120、1121、1122│││││、1123號│││├─┬────┼──────────┼──────────┼──────────┤│最│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69、│同左│同左││││2399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26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69、│同左│同左││判││2399號││││決├────┼──────────┼──────────┼──────────┤││判決確│103年12月25日│同左│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同左│同左│││助字第57號(編號1至│││││14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有期徒刑3月│││誤載為7月)│誤載為7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6日│103年3月18日│102年11月5日││││││├──────┼──────────┼──────────┼──────────┤│偵查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同左│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686、13212、1366││第2830號│││2、14129、14330、21│││││80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120、1121、1122│││││、1123號│││├─┬────┼──────────┼──────────┼──────────┤│最│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同左│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69、│同左│103年度簡字第1230號││││2399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26日│同左│103年9月29日│││日期││││├─┼────┼──────────┼──────────┼──────────┤││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同左│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69、│同左│103年度簡字第1230號││判││2399號││││決├────┼──────────┼──────────┼──────────┤││判決確│103年12月25日│同左│104年2月1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更│同左│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助字第57號(編號1至││字第232號│││14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結夥竊盜│結夥竊盜│結夥踰越牆垣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底某日│102年11月中旬某日│102年11月下旬某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第878、1475、1538、│││││2786、5451、5788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104年3月17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確│104年5月8日│同左│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同左│同左│││第1748號(編號16至25│││││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結夥竊盜│結夥踰越牆垣竊盜│結夥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上旬某日│102年12月上旬某日│102年12月1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第878、1475、1538、│││││2786、5451、5788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104年3月17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確│104年5月8日│同左│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同左│同左│││第1748號(編號16至25│││││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22│23│24│├──────┼──────────┼──────────┼──────────┤│罪名│結夥竊盜│結夥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1日│102年12月下旬某日│103年1月1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第878、1475、1538、│││││2786、5451、5788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104年3月17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確│104年5月8日│同左│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同左│同左│││第1748號(編號16至25│││││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25│26│27│├──────┼──────────┼──────────┼──────────┤│罪名│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結夥攜帶兇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9日│102年9月中旬某日│102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同左││年度案號│第878、1475、1538、│第2247、2805號、104││││2786、5451、5788號│年度偵字第1216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同左││事│││、104年度訴字第132│││實│││號│││審├────┼──────────┼──────────┼──────────┤││判決│104年3月17日│104年7月30日│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同左││判│││、104年度訴字第132││││││號│││決├────┼──────────┼──────────┼──────────┤││判決確│104年5月8日│104年8月24日│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同左│││第1748號(編號16至25│第2319號(編號26至29││││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13年,併科罰金12萬元│││││)││└──────┴──────────┴──────────┴──────────┘┌──────┬──────────┬──────────┬──────────┐│編號│28│29│30│├──────┼──────────┼──────────┼──────────┤│罪名│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結夥攜帶兇器竊盜│││殺傷力之槍枝│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併│有期徒刑3年2月,併│有期徒刑8月│││科罰金新台幣100,000│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元│││├──────┼──────────┼──────────┼──────────┤│犯罪日期│103年3月中旬某日│103年農曆過年後至│103年1月15日││││103年3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同左│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47、2805號、104││第2160、3375、3930、│││年度偵字第1216號││3939、5464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同左│104年度易字第77號││││、104年度訴字第132││││││號││││實├────┼──────────┼──────────┼──────────┤│審│判決│104年7月30日│同左│104年3月10日│││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同左│104年度易字第77號││判││、104年度訴字第132││││││號││││決├────┼──────────┼──────────┼──────────┤││判決確│104年8月24日│同左│104年4月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同左│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319號(編號26至29││第2385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12萬元│││││)│││└──────┴──────────┴──────────┴──────────┘┌──────┬──────────┬──────────┬──────────┐│編號│31│32│(以下空白)│├──────┼──────────┼──────────┼──────────┤│罪名│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同左│││年度案號│第2614、2615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41號│同左│││實││││││審├────┼──────────┼──────────┼──────────┤││判決│104年9月30日│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41號│同左│││判││││││決├────┼──────────┼──────────┼──────────┤││判決確│104年10月26日│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同左││││第2951號│││└──────┴──────────┴──────────┴──────────┘附表二┌──────┬──────────┬──────────┬──────────┐│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8日│103年11月12日│103年10月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同左││年度案號│第2614、2615號│字第1081、1214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41號│104年度訴字第58號│同左││實├────┼──────────┼──────────┼──────────┤│審│判決│104年9月30日│104年3月24日│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41號│104年度訴字第58號│同左││判├────┼──────────┼──────────┼──────────┤│決│判決確│104年10月26日│104年4月13日│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同左│││第2951號│第1242號(編號2至3│││││號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3年11月12日│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2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同左││年度案號│字第1081、1214號│第6695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8號│104年度交訴字第5號│同左││實├────┼──────────┼──────────┼──────────┤│審│判決│104年3月24日│104年3月24日│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8號│104年度交訴字第5號│同左││判├────┼──────────┼──────────┼──────────┤│決│判決確│104年4月13日│104年4月20日│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07號│第1270號│第1269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聲請│竊盜│竊盜│││書誤載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8日│103年9月8日│103年10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58號│偵字第8號│第7127號│├─┬────┼──────────┼──────────┼──────────┤││法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投刑簡字第29│104年度虎簡字第51號│104年度易字第126號││事││號││││實├────┼──────────┼──────────┼──────────┤│審│判決│104年4月24日│104年6月2日│104年6月5日│││日期││││├─┼────┼──────────┼──────────┼──────────┤││法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投簡字第29號│104年度虎簡字第51號│104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判決確│104年5月18日│104年6月15日│104年6月2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417號│第1803號│第1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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