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姚陵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雅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之事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高雅鈴之證明文件,逾期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