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23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張志豪 被告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范寶嘉 被告 鍾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屬本院管轄範圍,依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速比得公司)於民國102年8月30日邀同被告范寶嘉及鍾凱婷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9,727,000元。又被告速比得公司與原告另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撥款申請書,約定借款利息依原告24-36個月定存機動利率加碼1.75%;4-6個月定存機動利率加碼1.96%,逾期時原告24-36個月、4-6個月定存機動利率分別為1.37%、0.94%(即編號1、2借款利率為1.37%+1.75%=3.12%;編號3-8借款利率為0.94%+1.96%=2.9%)。依系爭約定書第8條,如被告未按期清償債務,逾期在6個月以內,應按前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另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速比得公司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系爭約定書第12條第1款之規定,原告自得對被告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被告速比得公司迄今尚積欠5,922,3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因被告范寶嘉及鍾凱婷為被告速比得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歷史利率查詢、放款往來明細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琪媛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
┌─┬─────┬─────┬────┬────────┬───────────┬──────┐│編│借款金額│積欠本金新│最後繳息│利息│違約金│借款起迄日││號│新臺幣(元│臺幣(元)│日├──┬─────┼─────┬─────┤│││)│││計算│起迄日│逾期6個月│逾期超過6│││││││標準││以內按約利│個月按約定│││││││(%││率10%計│利率20%計│││││││)│││││││││││││││├─┼─────┼─────┼────┼──┼─────┼─────┼─────┼──────┤│⒈│2,250,000│577,082│103.2.28│3.12│自103.3.1│自103.4.2│自103.10.2│自102.8.30起│││││││起至清償日│起至103.10│起至清償日│至104.8.30止│││││││止│.1止│止││├─┼─────┼─────┼────┼──┼─────┼─────┼─────┼──────┤│⒉│750,000│192,361│103.2.28│3.12│自103.3.1│自103.4.2│自103.10.2│自102.8.30起│││││││起至清償日│起至103.10│起至清償日│至104.8.30止│││││││止│.1止│止││├─┼─────┼─────┼────┼──┼─────┼─────┼─────┼──────┤│⒊│1,935,000│754,404│103.3.28│2.9│自103.3.29│自103.4.30│自103.10.│自102.11.28│││││││起至清償日│起至103.10│30起至清償│起至103.4.25│││││││止│.29止│日止│止│├─┼─────┼─────┼────┼──┼─────┼─────┼─────┼──────┤│⒋│645,000│251,469│103.3.28│2.9│自103.3.29│自103.4.30│自103.10.│自102.11.28│││││││起至清償日│起至103.10│30起至清償│起至103.4.25│││││││止│.29止│日止│止│├─┼─────┼─────┼────┼──┼─────┼─────┼─────┼──────┤│⒌│1,686,000│1,686,000│103.3.11│2.9│自103.3.12│自103.4.13│自103.10.│自102.12.11│││││││起至清償日│起至103.10│13起至清償│起至103.5.2│││││││止│.12止│日止│止│││││││││││├─┼─────┼─────┼────┼──┼─────┼─────┼─────┼──────┤│⒍│562,000│562,000│103.3.11│2.9│自103.3.12│自103.4.13│自103.10.│自102.12.11│││││││起至清償日│起至103.10│13起至清償│起至103.5.2│││││││止│.12止│日止│止│││││││││││├─┼─────┼─────┼────┼──┼─────┼─────┼─────┼──────┤│⒎│1,424,250│1,424,250│103.3.9│2.9│自103.3.10│自103.4.11│自103.10.│自103.1.9起│││││││起至清償日│起至103.10│11起至清償│至103.5.14止│││││││止│.10止│日止││├─┼─────┼─────┼────┼──┼─────┼─────┼─────┼──────┤│⒏│474,750│474,750│103.3.9│2.9│自103.3.10│自103.4.11│自103.10.│自103.1.9起│││││││起至清償日│起至103.10│11起至清償│至103.5.14止│││││││止│.10止│日止││││││││││││├─┼─────┼─────┼────┼──┼─────┼─────┼─────┼──────┤││9,727,000│5,92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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