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306號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翁秋寶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劉錦森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錦森、 劉雨羿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