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六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八、四八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但由該裁定理由觀之,聲請人名下既有房屋及土地各一筆,則縱遭查封,仍難認已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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