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2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聯合報綜合資訊版1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10││├──┼───────────────┼─────────────┼──────┼───┼─────┼───┤│003│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