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甲○○
丁○○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駁回其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君燕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聲請人3人於民國95年4月20日支││││出│├──────────┼─────┼────────────────┤│第一審裁判費│810,568元│由聲請人3人於民國95年6月2日支││││出│├──────────┼─────┼────────────────┤│第一審裁判費│252,141元│由聲請人丁○○於民國96年8月27日││││支出│├──────────┼─────┼────────────────┤│第二審裁判費│1,594,063│由聲請人3人於民國97年1月25日支│││元│出│├──────────┼─────┼────────────────┤│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2,657,772│應由相對人負擔││額合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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