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黃詠詩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載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與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