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松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松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松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裁判意旨)。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吳松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51號、100年度訴字第29號、第5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其中編號一至二所示之2罪,雖經被告提起上訴,惟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0年04月15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9號、第
380號、第381號判決,程序上駁回其上訴,並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附表編號三至七所示之5罪,雖經被告提起上訴,惟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由最高法院於100年07月14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判決,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附表所示各罪仍應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本案具有管轄權,且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受刑人吳松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09月29日│99年11月07日│99年05月1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32號、第1382│99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第1382│99年度毒偵字第1332號、第1382││││號、第1524號、第1581號、第16│號、第1524號、第1581號、第16│號、第1524號、第1581號、第16││││98號│98號│9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51號│99年度訴字第851號│99年度訴字第851號││實││100年度訴字第29號、第58號│100年度訴字第29號、第58號│100年度訴字第29號、第58號││審├────┼──────────────┼──────────────┼──────────────┤││判決日期│100年02月24日│100年02月24日│100年02月2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79號、第38│100年度上訴字第379號、第38│100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決││0號、第381號│0號、第381號│││├────┼──────────────┼──────────────┼──────────────┤││確定日期│100年04月15日│100年04月15日│100年07月14日│└────┴────┴──────────────┴──────────────┴──────────────┘┌─────────┬────────────────┬────────────────┐│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08月03日│99年08月0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32號、第1382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32號、第1382號、││││第1524號、第1581號、第1698號│第1524號、第1581號、第169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51號│99年度訴字第851號││實││100年度訴字第29號、第58號│100年度訴字第29號、第58號││審├────┼────────────────┼────────────────┤││判決日期│100年02月24日│100年02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07月14日│100年07月14日│└────┴────┴────────────────┴────────────────┘┌─────────┬────────────────┬────────────────┐│編號│六│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09月29日│99年11月0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32號、第1382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32號、第1382號、││││第1524號、第1581號、第1698號│第1524號、第1581號、第169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51號│99年度訴字第851號││實││100年度訴字第29號、第58號│100年度訴字第29號、第58號││審├────┼────────────────┼────────────────┤││判決日期│100年02月24日│100年02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07月14日│100年07月14日│├────┴────┼────────────────┴────────────────┤││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附註│2.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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