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日凌晨3時許│98年9月2日凌晨3時20│98年9月2日凌晨3時許││││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4307號│第1060號│第3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495號│98年度易字第578號│99年度易字第279號││實├───┼──────────┼──────────┼──────────┤│審│判決│98年9月24日│98年11月10日│99年6月1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495號│99年度易字第578號│99年度易字第279號││決├───┼──────────┼──────────┼──────────┤││判決確│98年10月19日│98年12月7日│99年7月5日│││定日期││││├─┴───┼──────────┴──────────┴──────────┤│備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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