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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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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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境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按入出國及移民法已
於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同法第54條改列於第74條,
惟施行日期未定,仍應按原規定處斷,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
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