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18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18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11日下午2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
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楨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