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家瑋犯侵占罪,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更正被告姓名為「李家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
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