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被 告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顏明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顏明進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原告訴訟代理人:乙○○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