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丙○○原名: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1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
庭調解室解爭議:
法 官 鄭詠仁
書記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林國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1日當場給付捌仟元,
並於97年5月12日前給付貳萬元。
二、聲請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造成之損害,應由聲請人另行向
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如有須相對人協同辦理之事項,相對
人願協同辦理。聲請人不得再就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損害,
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賠償。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麗紅